概念:
是指要求对方支付价金、给付财产、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权利。享有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的人是债权人,负有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应当为特定行为的人是债务人。债权和债务实际上是内容相同的不同称谓。例如,商品买卖关系是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卖方角度看,他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买方交付商品。从买方角度看,他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卖方交付商品;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的权利正是买方的义务,同样,买方的权利也是卖方的义务。
法律:
1.《刑法》第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3.《民法通则》第86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4.《民法通则》第87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案例或现象:
2004年3月20日,原告金某经被告汤某的介绍,到南京市江宁区的一家建筑工地做工。到了2004年的夏天,原告金某离开工地。经过结算,该工地的承包人袁某应当向原告金某支付劳动报酬,其数额为4000元,袁某还向原告金某出具了欠条。同时,被告汤某承诺由其在年底带回给原告金某,并向原告金某索要了欠条。后原告金某离开了工地。到了年底,被告汤某并未将原告金某的劳动报酬带回。2005年2月23日,原告金某根据被告汤某的承诺向其索要劳动报酬,汤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金某出具了欠条,并承诺12月底还清。然而到期后,被告汤某并没有向原告金某清偿。原告金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汤某给付欠款。被告汤某辩称,原告金某起诉有误,债务人仍然是袁某,原告金某应当向袁某主张债权;被告向原告金某出具欠条是迫不得已的办法。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金某在袁某处做工,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报酬,袁某与原告金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汤某向原告金某承诺,由其代向袁某索要劳动报酬并带回交给原告金某,原告金某也将欠条交给了被告,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原告金某向被告汤某索款时,被告又向原告金某出具欠条,对此,被告汤某虽然辩称向原告金某出具欠条系迫不得已,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应当认定被告汤某属自愿承担债务,原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汤某应与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金某向被告汤某一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关于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被告汤某在向原告金某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后,有权向袁某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汤某向原告金某支付劳动报酬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兑现;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计565元由被告汤某负担。
律师提示:
债权、物权(有形财产)和知识产权(无形财产专有权)是市场主体所享有的三项基本财产权利。主体对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支配表现为财产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财产在主体之间的流动(包括自愿的交换与非自愿的转移)表现为债权。主体对财产拥有所有权是财产可以流动的前提。流动过程产生债权,流动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转移,人们的交换利益得以实现或人身、财产利益得到补偿。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财产在主体之间交换或转移,如果财产的给付和接受是同步进行的,或当事人的利益是同时实现的,因无须行使请求权,也就不会产生债权。现实中财产的给付与接受通常并不是同步完成的,而是一个过程,这就是债权产生的基础。例如,在合同之债中,卖方已经交付货物,而买方还没有付款,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即有请求买方付款的权利。或者,买卖双方都还没有履行各自的义务,则彼此之间相互享有债权,负有债务,互有请求权。此外,在非合同之债中,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一方财产损失发生在先,由此产生的另一方财产补偿义务发生在后,二者不同步也导致债权产生。因此,债权的本质是信用基础上的期待利益,债权人期望债务人能够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以实现自己应当得到的利益。当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债权消灭。
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按照债权人的请求完成特定的行为,因此,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则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只能根据债的内容对特定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而无权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权利。在执行没收财产时,如果发生债权人请求债务的问题,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必须是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个人的债务;在没收财产以后发生的债务,不能从没收财产中偿还。二是必须是正当的债务。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确因家庭经济、婚丧病残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向债权人合法借贷所负的债务,或者是由于正当的买卖、租赁、承揽等所负的债务。犯罪分子因赌博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非正当债务,则不能以没收财产偿还。三是必须是债权人的请求,并查证属实。如果债权人未提出请求,或者虽提出请求但无充分根据证明该债务确实存在,也不能以没收财产偿还。四是必须是在没收财产范围内按一定顺序偿还。超出没收财产范围的,国家不予偿还。如果债权人不只一个,按照有关法律,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偿还:(1)工资、生活费用等;(2)国家税收;(3)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贷款;(4)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