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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赠与撤销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5:29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自己的意思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包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

    1.《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例或现象:

    罗某系一退休干部,在妻子去世后,与比自己小20多岁的方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为此,罗某于2001年10月22日向方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方某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正,此款定于2002年12月底还,不计利息。”2003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方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偿还借款。但在开庭前,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方某自愿向法院撤回起诉;撤诉后,罗某做好家庭成员工作,然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罗某给方某出具的10万元借条,系当时罗某对方某的青春损失赔偿费的承诺,此条在双方结婚时销毁。”协议达成后,方某撤诉,但两人仍未和好。2003年9月,方某再次起诉,要求罗某偿还借款。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终审认为,罗某向方某出具借条的时间在前,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在后,且协议明确指出罗某于2001年10月22日给方某出具的10万元借条,系罗某对方某的“青春损失赔偿费的承诺”,这就直接否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的事实,方某诉请罗某支付欠款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且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罗某与方某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赔偿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罗某可以以此项10万元赠与尚未履行为名,要求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撤销此项赠与,不履行“青春损失赔偿费”承诺。罗某与方某虽有恋爱甚至同居关系,但不能据此认定其有“道德义务”而禁用其撤销权。

    律师提示:

    赠与人享有的任意撤销权应符合三项条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移转,赠与人不得撤销。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就未转移部分撤销,对已转移部分不得撤销;(2)赠与人撤销的赠与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