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有要求利益被管理的人支付管理事务的必要费用的权利。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无因管理人,因自己事务被他人管理而受益或利益免于受到损害的人是受益人(称为本人)。
法律:
1.《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案例或现象
王某16岁,为某中学初三学生。某日,王某于晚自习后放学回家途中,见一孩童(5岁)在路边因迷路不能回家哭泣,王某问清情况后,即乘一出租车将该儿童送回家,花去车费40元。王某向该儿童的父亲张某提出,让张返还其已付车费40元,并付给其回家的车费40元。无因管理中的“管理”是个广义概念,既包括狭义的管理,也包括服务,本案王某的行为就是为他人进行服务;其次,无因管理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王某为迷路的儿童回家自己也搭乘出租车,王某自己也受出租车的利益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所以王某的行为可成立无因管理,从而在王某与张某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付的费用是法律上的补救措施,而不是无因管理人的主观目的。无因
律师提示:
无因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垫付了费用是债权发生的原因。返还垫管理的构成要件和债权内容由法律明文规定,其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务,或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以及纯粹的公益事务,都不成立无因管理。(2)行为人客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或事实。(3)行为人为他人管理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管理事务、公安部门侦破案件为失主追回失物是法定义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管理事务是约定义务,这些都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的行为就构成无因管理,至于本人是否因此实际受益或利益免予损失,不是构成要件。法律承认无因管理之债的目的,是使热心助人者在受到社会赞扬的同时,不至因此而受到财产损失,以鼓励更多的人从事这种高尚的行为。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应像本人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尽心尽力,才有权要求本人补偿自己因此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如管理人出于私利而使本人蒙受损失,不属于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