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继承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法定继承权。继承顺序分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二是代位继承权。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三是转继承权。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四是遗嘱继承权。还有遗赠权和遗赠扶养协议权等。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法律:
1.《民法通则》第76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3.《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 《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继承法》第30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7.《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例或现象:
李某与孙某于2001年年底结婚,婚后夫妇二人经营皮鞋生意。因未分家,夫妻二人几年来共有的6万元存款在李某的公婆处保存。2005年5月,李某到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怀有身孕。6月18日,李某之夫孙某在回家途中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欲改嫁他乡,但其公婆只给李某人民币4万元,其中1万元是丈夫的个人遗产份额。李某认为,自己尽管无法在公婆家生活,但自己留有孙家的骨血,所以要求公婆给其腹中胎儿的应得部分。可李某的公婆认为,李某人都走了,孩子是不是能生出来还是未知数,所以不同意李某的请求。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告怀有身孕,胎儿应分得3万元的1/4,交给其母保管。后视胎儿出生后的情形按法定继承处理。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从继承的份额中共拿出5000元交给原告李某保管。
律师提示:
公民可以以遗嘱方式指定谁能够继承遗产,继承哪些遗产,继承多少遗产等。它与法定继承不同,法定继承是指在当事人未立合法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应由哪些人来继承,继承的顺序是什么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而遗嘱继承则是被继承人以合法遗嘱的方式按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在被继承人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制度的意义在于:一、它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即公民不仅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生前所有的财产,而且有权对自己死亡之后的遗产作出预先处分并且使这种处分在该公民死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二、它能够促进晚辈孝敬长辈,赡养老人,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三、它使公民能够针对其家庭成员的实际需要,提出较为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在遗产的分配上,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条件却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我国继承法也把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配偶
一方去世后,生存方按照法律规定,便享有了配偶继承权,可以继承并取得应该由其继承的遗产。生存方继承了配偶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寡妇再婚带走丈夫的遗产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