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充当他人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权利。代理权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法定代理是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的代理。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
法律:
1.《民法通则》第12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民法通则》第65条: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应当用书面形式的,应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4.《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民法通则》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民法通则》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7.《民法通则》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8.《民法通则》第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闫的监护关系消灭。
案例或现象:
武某是某农机厂总务科科长。一天,武某将其表弟王某牵来的一头病牛找人杀掉,牛肉由武某利用职权以农机厂食堂的名义买下。他表弟给了武某200元钱作为谢礼。食堂将牛肉煮熟卖给本厂职工食用,有几个职工吃了这些病牛肉后,上吐下泻,食堂赶忙将剩余的牛肉全部倒掉,损失1000余元。厂里责成武某必须将他表弟拿走的牛肉款追回。武某说:“牛肉是我表弟的,又不是我的,我当时让食堂买这牛肉是图便宜。我没知识,买错了,但我是食堂的代理人,损失应由食堂负责,怎么能找我呢?”实际上武某身为总务科长,在厂里分管食堂,他有代理农机厂采购的职权,然而武某却滥用职权,明知是病牛肉,却与表弟串通一气,将病牛肉买下,造成了被代理人农机厂食堂的利益损害。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代理人应当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职责,所以,武某所实施的这种代理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武某本为食堂的代理人,与卖病牛肉的表弟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武某与其表弟应承担连带责任,即农机厂可要求武某或其表弟中的任何一人或两人承担全部损失。
不满10岁的小孩将电脑卖给了邻居,如果家长不同意,则视为无效。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小孩将家中的价值不菲的电脑卖给邻居,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应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来说是小孩的家长)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不同意的,可依法撤销该买卖行为,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律师提示:
实践中确定代理权限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一是单项事务代理权,即授权代理人就某项事务代理一次法律行为。如代买某件商品。二是特别代理权,就是授权代理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代行同一法律行为。如授权银行长期代收房租、水电费。三是总代理权,就是授权代理人就某项事务,代理有关的各种法律行为。如就某幢房屋,授权代理人代为购买、登记、纳税、维修、出租及收取房租、发生纠纷时代为参加诉讼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要注意以下法律规范:(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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