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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著作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5:33  浏览次数:

    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法律:

    1.《民法通则》第94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2.《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案例或现象:

    2006年4月13日《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绍兴鲁迅故里广场,一面3米多高的景墙上印着大幅雕像:鲁迅先生手持香烟,凝视远方。3年多来,这幅图已成为绍兴的象征。但《鲁迅》版画的作者、中国美术学院教授李以泰去年起诉称,该景墙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如果侵权成立,这面著名的景墙就可能被拆除。这桩官司被媒体评为“中国文坛八大名案”之一。文化部还将其评为200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侵权名案。日前,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该案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已向李以泰书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5万元;并在墙上刻上作者的署名。对此,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政府部门在经营城市、制作“城市名片”时做的广告,也是代表了政府的利益。在这里,政府也是一种利益主体。我们在树立城市形象时,常借打“名人牌”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和知名度,但同样不能忽视著作权。

    律师提示: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基本确立。2001年10月又对该法律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