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邻接权围绕着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产生,是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法律:
1.《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著作权法》第34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5.《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案例或者现象:
原告喜洋洋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作为田震演唱曲目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对田震演唱的专辑《震撼》、《未了情》中的曲目享有录音制作者权。2004年4月,公司发现市场上正在销售的《田震一一个爱不后悔的女人》的录音制品使用了原告上述专辑中的10首歌曲, 侵害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经查, 其SID码为旭日公司所有, I SRC码为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所有。原告认为, 旭日公司、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侵害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被告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辩称:该出版社从未委托旭日公司复制涉案光盘;光盘上印有该出版社的名称及I SRC码, 不足以认定该出版社实施了复制委托行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喜洋洋公司于2000年、2001年出版发行了涉案CD光盘。作为上述CD光盘的录音制作者,其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旭日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复制了包含《HI呀》、《爱不后悔》《我知道》等10首歌曲在内的CD光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虽然喜洋洋公司根据涉案CD光盘上印有的信息主张被告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应当与旭日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旭日光盘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涉案“震撼田震”CD光盘;赔偿喜洋洋公司损失2万元和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元。
律师提示:
侵犯邻接权的行为主要有:如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等。对此,权利人可采取以下方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是请求行政保护。权利人可以向版权管理机构提出请求追究侵害人的行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针对著作权行政违法的不同情况,具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二是请求民事保护。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三是请求刑事保护。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音像制品。导致音像制品销售量的进一步下降,制作者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应对网络技术给保护音像制作者权利带来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邻接权新条约规定了表演和录音制品享有传输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对音像制作者增加了这项权利,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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