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就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
1.《民法通则》第96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第52条: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或现象
2003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蓝莲花文化艺术公司受让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647906号、名称为“藍蓮花THEBLUE LOTUS”的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成为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咖啡馆、酒吧、鸡尾酒会服务和茶馆。2004年年初,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兰莲花坊餐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位于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51号一6其经营的咖啡店,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藍蓮花”和类似于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 LOTUS BLUE”。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在《北京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蓝莲花文化艺术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11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销售百货、化工产品、工艺美术品、包装食品、冷饮、酒、调味品、水果等业务。2003年11月7日,原告从原商标注册人北京市西城区艺术小村蓝莲花咖啡厅受让取得“藍蓮花 THE BLUE LOTUS”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2000年7月6日由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注册号为1647906,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咖啡馆、酒吧、鸡尾酒会服务和茶馆(商品截止),有效期限自2001年10月7日起至2011年10月6日止。原告受让该商标后至今未在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中实际使用。被告兰莲花坊餐饮公司于2003年10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西式泰餐、咖啡、酒水、包装食品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2004年年初,被告在位于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51号一6咖啡店经营中,所使用的酒水单和宣传单上均印有“蘭蓮花”与英文“ LOTUS BLUE BAR”以及灯笼的组合文字图案;茶单、菜单上印有英文“ LOTUS BLUE BAR”与龙组合文字图案。原告在开庭审理中明确指控被告的上述两种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酒水单、宣传单上使用中文“蘭蓮花”与英文“ LOTUS BLUE BAR”的组合标识,系未经商标注册人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使普通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经营的咖啡馆酒水单、宣传单上使用中文“蘭蓮花”与英文“ LOTUS BLUE BAR”的组合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未将其注册商标用于实际经营,也未提交索赔数额客观依据,故对其10万元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主观情节和后果,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原告主张的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故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北京兰莲花坊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咖啡馆酒水单、宣传单上使用中文“蘭蓮花”及其与英文“LOTUS BLUE BAR”的组合标识; 二、被告北京兰莲花坊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北京蓝莲花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开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兰莲花坊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三、被告北京兰莲花坊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蓝莲花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北京兰莲花坊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律师提示: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它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种。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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