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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商业秘密保护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5:37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公民拥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本人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后享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法律:
    《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拍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案例或现象:
    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原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光网络产品的研发人员,并与华为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2001年11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先后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已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该行为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华为公司向警方举报,并配合警方进行了调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并且将本案的关键证据送交国家级权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确定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盗窃、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先后采取拘留、监视居住措施。2003年6月,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将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正式逮捕,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提示: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规定多有不完善之处:一方面,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已日渐受到商家的重视;另一方面,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也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作,需要参与鉴定的人员具备较高的相关专业水平,耗时较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对方商业秘密致使其损失超过一定数额时可以采用刑事诉讼方式,但是由于如果一旦认定侵权,侵权方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不易估计,所以采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成为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因为,刑事诉讼方式与民事诉讼方式相比,前者有公权力介入,举证在公安机关,为了调查,当事人一方的人身自由可能会暂时受到限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制定商业秘密法,上述案件会对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