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公民对科技领域中除发现、发明以外的其他科技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合理化建议成果权和技术改进成果权。
法律:
1.《民法通则》第88条第4款: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2.《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案例或现象:
河北农民郭景坤认为奥迪A6、A8的防盗装置侵犯了自己的专利,将德国大众、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北京亚之杰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500万元。郭景坤称,他拥有“汽车、摩托车防盗器”的科技成果权,并在1996年申报了“机动车闭锁式防盗装置”发明专利,随后取得了专利权。2000年,他在一个车展上看到奥迪A6、A8展示的防盗装置,认为这些防盗装置侵犯了他的专利权和科技成果权,遂将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500万元。大众则否认侵权,称郭景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奥迪车使用了他的专利,也没有证据证明大众使用了他的科技成果;车展上展出的防盗技术也并不能说明大众实际上使用了这种技术,而侵犯了郭景坤的专利权。法院经调查后认定,郭景坤不能说明“汽车、摩托车防盗器”科技成果的具体内容和技术方案,不能证明该科技成果归他所有。同时,郭景坤也没有证据证明奥迪A6、A8侵犯了他的“机动车闭锁式防盗装置”发明专利。遂驳回了郭景坤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不仅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有名知识产权,并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特别法对相应有名知识产权加以特别保护,还以“其他科技成果权”对各种无名知识产权概括性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药配方作为医药专家创造发明的一种智力成果,发明者对配方所拥有的权利,就属于一种无名知识产权,应作为法律上的“其他科技成果权”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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