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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婚姻家庭权益受法律保护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5:55  浏览次数:

    概念:

    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

    法律:

    1.《宪法》第49条: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婚姻法》第2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闫、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7.《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8.《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

    10.《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1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酿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1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1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1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追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7.《收养法》第11条: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8.《收养法》第30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闫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案例:

    女大学生王洪杰,原是牡丹江医学院学生,已经完成了四年半的学习,通过了所有课程的考试,只差3个多月就可以顺利毕业了。因学校接到举报,说王洪杰实习期间有与人结婚、同居并生育行为。学校在充分掌握了证据以后,于2005年3月,对王洪杰作出了开除学籍处理。当时牡丹江医学院的校规中规定,对有同居行为的学生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于王洪杰的认错态度不好,学校领导非常生气,短短三天时间,学校迅速对王洪杰作出处理,开除了她的学籍。学校对于王洪杰的处理依据是校规,如果王洪杰的事情晚发生六个月,她就不会受到这样的处罚,因为六个月以后教育部修改了相关条文,删掉了原来不允许大学生在校期间结婚的内容。被学校开除以后,王洪杰向法律求助。律师认为她的行为违反校规却合法。因为结婚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1990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沿用了15年,在此期间,各种相关的政策法规都发生了变化。2001年,我国新《婚姻法》正式颁布,同年,大学取消了对已婚考生的入学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2005年9月教育部取消了关于禁止大学生结婚的条文,使部门规定跟《宪法》、《婚姻法》一致起来。而王洪杰已经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她的行为也符合法律规定。2005年12月底,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裁定牡丹江医学院应撤销对王洪杰的处罚。

    律师提示:

    社会主义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发挥她们在建设祖国中的“半边天”作用,有着重要意义。抚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诿的天职。父母要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履行抚养职责,使子女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当他们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时候,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的义务。社会主义社会的赡养与封建的孝道,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老人的生活照顾,首先是国家、集体承担的,但国家、集体的物质帮助,不能取代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责任。作为子女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尊老养老,

    使老人安然度过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