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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夫妻人身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5:56  浏览次数:

    概念

    夫妻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1.《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婚姻法》第22条: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性,还可以用其他的姓。

    3.《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案例或现象:

    李鑫与徐波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李鑫已怀孕5个月。双方经协商同意,李鑫做流产,由徐波承担李鑫流产的一切费用。离婚后,李鑫对流产反悔,在未征得徐波同意的情况下,生育一男孩,取名随李姓。李鑫以孩子已出生为理由,要求徐波履行抚养义务,每月付子女抚养费。徐波以双方协商同意做流产,离婚后李鑫自作主张,未通知其即将孩子出生,并随李姓为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为此,李鑫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省泉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原告当时已怀孕5个月。双方虽协商由原告做流产,但原告在离婚后生育一男孩,并随其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因孩子出生后与原告同姓,不履行抚养义务,是错误的。法院据此判决支持李鑫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关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生命健康等权利以及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夫妻各方依然独立存在,并不因结婚而“合二为一”。每个人一生都会有秘密和隐私,但它只属于个人。即使在亲密的夫妻之间,隐私和隐私权都是客观存在的,应该允许有一小片属于私人隐秘的小天地,双方要相互尊重和理解,对于婚姻各方的私生活乃至个人的信件、日记,凡一方不愿“交底”或主动让对方了解的,就不必苛求,强人所难,为了爱情和婚姻的稳定,理应放弃知情权而服从隐私权。当这两项权利产生冲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解决,切忌绝对化。尤其那些再婚夫妻,婚姻各方大致有过一段坎坷的婚姻史,这段令人难忘的经历,有时可能使人颇觉尴尬,也应属于个人的隐私领域,如果夫妻之间基于彼此信任和谅解,当然可以坦然告知对方。但是他人如果知悉夫妻一方的这类隐私,那就应该有不得宣扬、扩散的义务。否则便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