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生育权即公民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无论有配偶还是单身,成年公民都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可以生育男孩,也可以生育女孩。
法律: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案例或现象:
2001年年初,年近九旬的孙某(男性)一纸诉状递到南京秦淮区法院,他要离婚。据称孙某和老伴于1961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不同的是,老伴与前夫生有两女,而孙某当时并无子女。此后,孙某的妻子三次怀孕,但她担心新生儿夺去对继子女的爱,背着他三次堕胎,随着到了花甲之年,孙某膝下无亲生子,便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以原告撤诉告终。继此之后,四川、北京等地陆续受理了一批生育权案件。为此引起人们对男性生育权的广泛关注,引发男女生育权孰轻孰重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夫妻双方自不例外;第二种意见认为,生育权虽为夫妻双方都享有的权利,但是由于男女担负的生理分工不同,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势必掌握在女性手中。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夫妻生育权的地位应重新审视。
律师提示:
夫妻之间平等享有生育权,法律对这种权利冲突的解决,并不是意味着法律去裁决应不应该生孩子。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相爱一样。在一方权利不能实现之时,法律只能采用解除婚姻的办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涉及生育权纠纷的案件,或以双方和解、或以法院不予受理告结。要公平地处理这种冲突,有待司法实践探索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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