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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夫妻财产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5:57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所指的财产权也就是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联系的民事权利,它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法律:

    1.《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案例或现象:

    2005年夏天,唐女士因与前夫金先生性格不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的同时,对双方的财产、子女、住房等问题也进行了处理。金先生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判决后,金先生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间,唐女士多次通过执行法官进行催讨,金先生再三表示自己没有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然而,唐女士在一次整理物品时,偶然发现了一张记有一串数字的小纸,她记起前夫曾提起过有一笔存款,莫非这就是银行账号。唐女士将这一线索提供给了执行法官,经过执行法官的认真核查,一笔在离婚案中未曾处理的6万余元存款浮出了水面。夫妻已经离婚,前夫名下的存款还能够分吗?抱着一丝希望,唐女士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其中的3万元。在审理过程中,金先生始终未露面,只是写了封信给承办法官,称该款是为买车而向其父亲借的。但唐女士不认可这一说法,坚持认为该款是前夫在离婚案件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由于存款形成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金先生未能提供该存款系向其父亲所借的证据,应依法认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基于金先生在离婚过程中隐匿了该存款,唐女士的诉请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请。徐汇法院对这起财产案进行判决,判令前夫支付3万元给前妻。

    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可见,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带来影响,反而弥补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天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不管妻一方在离婚前为了隐匿财产,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无法查寻,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独占本应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存款。实施实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权益将大大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某种程序上,也减少了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