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建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
法律:
1.《收养法》第4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2.《收养法》第6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3.《收养法》第8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法》第9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法》第11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7.《收养法》第16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8.《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9.《收养法》第22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10.《收养法》第23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1.《收养法》第24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12.《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案例或现象:
2002年2月,刘某与戚某所生的将近2岁的儿子意外被开水烫伤,发生了巨额医疗费。为筹借孩子的看病钱,戚某与刘某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并赌气回四川娘家居住,后又到上海打工。后戚某回到家中时才发现孩子不见了,经向丈夫刘某追问,才得知她出去不久,孩子就被刘某送养给了周某夫妇。戚某费尽周折才找到周某,但多次索要孩子均遭到拒绝。无奈,戚某与丈夫一同将周某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刘某因无力抚养受伤儿子将其送养,当时双方订有收养协议,被告按约支付了刘某1.38万元的补偿费。现在孩子已经办理了收养登记和周姓的户口,被告对孩子享有合法的收养权。且在收养期间被告投入了大量的感情和财力来抚养孩子,故原告无权要回孩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原告刘某未经妻子戚某同意,单方送养行为应为无效,收养关系不成立。二原告继续享有对亲生儿子的抚养权,但原告应对被告实际抚养孩子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某单方与被告周某夫妇订立的收养协议无效,原告刘某夫妇享有对亲生儿子的抚养权,同时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因送养获取的补偿款1.38万元及支付被告实际抚养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6.9万余元。
律师提示: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主要是:一是没有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要年满30周岁。男性收养人要无配偶,收养女性的,则他们之间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法第6条第1项的限制。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作为变更亲属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合法、自愿、意思表示真实,被收养人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须经被收养人同意。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审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民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颁发《收养证书》,公安部门应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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