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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探望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6:00  浏览次数:

    概念

    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看望、监视子女生活的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案例或现象:

    李红1996年11月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6岁的赵刚相识,经过三个多月的闪电恋爱,双方于次年2月登记结婚,1999年2月20日生育一女孩。由于二人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加上婚后与赵家父母生活在一起,在性格、爱好、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差异较大,不久双方就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打闹。2000年3月,二人再次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李红被赶出了原告家,无奈的李红只得借宿到同事处,二人分居生活至今。三年来,李红多次要求见女儿都遭到拒绝,想离婚又交不起诉讼费。赵刚2003年4月1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认为自己与女儿长期生活,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坚决要求抚养孩子。而李红认为双方己无夫妻感情,同意与赵刚离婚。但也坚决要求抚养女儿。涧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不能相互谅解,经常吵闹,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法院予以照准。由于婚生女儿长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李红虽也坚持要求抚养孩子,而李红目前又无固定居所,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女儿由赵刚代领抚养较妥。但李红依法享有定期对女儿探望的权利,赵刚应当予以协助。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红在每月法定的双休日和节假日中有不少于4天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利,到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提示: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