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法律权利】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刑事辩护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6:04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公民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即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时,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本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和控诉进行防御的诉讼权利。它是针对有攻击性的指控而进行的,是被追诉者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

    法律:

    1.《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刑事诉讼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3.《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4.《刑事诉讼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5.《刑事诉讼法》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8.《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刑事诉讼法》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10.《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11.《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12.《刑事诉讼法》第15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3.《律师法》第30条: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案例或现象:

    1997年5月,某县关岭村少年王尚新,由于盗窃邻村村民两台彩色电视机,被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通知被告人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行使辩护权。三尚新父亲为儿子聘请一级律师李成山担任辩护人。李成山律师经过细心调查,发现被告王尚新出生日期是1981年12月6日,作案时不满16周岁。于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辩护律师向合议庭出示了记载有王尚新出生日期的乡医院妇产科的接生登记表。合议庭核查事实后,依法认定王尚新不满16周岁,对盗窃彩电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作出无罪判决。本案律师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维护了被告人王尚新的合法权益,充分表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提示:

    司法正义——对于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还是其他任何类型的社会制度,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1)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2)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包括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3)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子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