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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6:35  浏览次数:

    概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方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的权利。因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的,因而附带民事诉讼权也称之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
    法律:

    1.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90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对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4.《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5.《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案例或现象:
    张甲在餐馆把王乙打成重伤受到刑事追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三乙不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甲赔偿医药费等费用,而且餐馆经理也有权代表餐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甲赔偿在殴打王乙时损坏的餐具、桌椅等物品,餐馆也是受到犯罪行为连带损害的法人单位,它与被害人王乙构成共同原告人。
    律师提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件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的诉讼活动。犯罪是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条件。需要明确的是,造成物质损失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已开始追究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还没有开始追究的,刑事案件本身尚未成立或者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应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条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那么,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侵害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对人身权利的损害,有的是对民主权利的损害,有的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还有的是人格、名誉的损害,等等,但只有因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实际上就是经济损失,是可以用金钱加以计算的有形损失。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侵害财产权利和侵害人身权利造成的经济损失,前者如被窃取、毁损的款项、财物,后者如因伤残或致死引起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收入、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等。三是物质损失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直接造成指的是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造成物质损失的直接原因,而物质损失则是必然结果。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包括两种:(1)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已经造成的财物损失;(2)给被害人将来必定要造成的物质损失。凡遭受这样损失的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般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开庭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一并查明刑事、民事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