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行为人享有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
法律:
《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案例或现象:
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驾驶一列旅客列车夜间行驶,当行至一座大桥前时,突然发现大桥桥面断裂沉陷了一段,便立即紧急刹车,但由于巨大的惯性驱使,机车和两节车厢仍然冲入桥下,造成了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桥面断裂沉陷的原因是几分钟前这里发生了山崩,巨大的泥石流将桥面冲毁了一段,尚无人发现,因而引起了翻车事故。这一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两位司机不负任何责任。再如,某护士按医生开的青霉素针药给一个幼儿打针时,按照操作规程首先做了皮试。但做皮试后5分钟该幼儿出现了心跳加快、呼吸急促、抽搐等过敏反应症状,抢救无效死亡。经解剖尸体后查明该幼儿体质特异,不能承受青霉素皮试,因而发生了过敏反应死亡。该案中,幼儿的死亡对护士来说是意外事件,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有人认为意外事故作为一种抗辩事由,得到了我国民法学和司法实践的普遍承认。本人认为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应具备三个条件:(1)不可预见性;(2)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3)仅指偶发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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