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处于预备、未遂、中止阶段,或者处于从属、胁从关系的,或者属于少年犯,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从犯,即从属于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
1.《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刑法》第27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5.《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例或现象:
李卫平原是平煤集团某单位工人,2002年8月份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成无业人员。今年4月21日上午,其妻子张某诉李卫平离婚案在新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李卫平从随身携带的包内往外拿“材料”,审判员发现“材料”包裹过于严密,就问李卫平带的什么东西,李卫平表明“是打官司需要的各种材料”。
庭审开始后,李卫平在答辩时情绪激动。根据自己平时对丈夫的了解,原告张某对李卫平身边的纸包越看越怀疑,当即向审判员提出,被告可能携带有凶器。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和法警一起对李卫平进行搜查,发现其携带一把菜刀。据被告人李卫平供述,携带菜刀的目的是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立刻置妻子张某于死地,如有可能,还要找机会砍死张某的弟弟。法院认为,李卫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因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同时又具备“累犯”情节,故法院采纳公诉意见,酌情判处李卫平有期徒刑2年。
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两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成都转车时,两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深夜,两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两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支吾半天,答不上来,手中的匕首又被人发现。众人即将两人扭送派出所。张某、王某的行为即属于犯罪未遂。
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犯罪,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2001年11月3日,肖某在一起流氓群殴中,手持三角刮刀,接连捅死3人后畏罪潜逃。1个月后,在南方某市,公安机关将肖某抓获。肖某持刀连杀3人,罪行严重,一审法院本拟对其判处死刑,但经查证核实,肖某实际年龄为17周岁零11个月,不满18周岁。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一审法院未判处肖某死刑是正确的。肖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满18周岁。如果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从18周岁生目的次日起,才算已满18周岁,法律是严肃和严格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只差一天到18周岁,也不能对其判处死刑。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死刑的这一特点本身就决定了只有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的发育过程中,还没有完全成熟,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其年龄特性表明行为人尚未达到罪大恶极、不堪改造的程度,社会应当予以特殊保护,因而不适用死刑。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因为死缓是死刑执行的一种制度,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
律师提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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