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公民作为控告人对于公、检、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案例或现象:
张某和李某同为某农村村民,两家素来有仇。一日张某的房子被人放火烧毁,同村村民王某看见李某当天从现场经过后,大火就烧起来了,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王某作为举报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张某作为受害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律师提示:
控告人对司法机关就其控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5日内提出复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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