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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直接起诉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6:56  浏览次数:

    概念:
    对于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和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
    1.《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自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直接起诉的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有明确的被告人和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3)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
    2.《刑法》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3.《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案例或现象:
    蔡元坤与被告人蔡长福系父子关系。1985年3月间,蔡元坤同妻子郑庆英与3个儿子分家析产后而独立生活至今。1996年2月间,被告人蔡长福与其弟蔡长明因生意发生纠纷引起互殴,蔡元坤从中劝解,尔后事态平息,但被告人蔡长福认为蔡元坤偏袒其弟蔡长明,而对蔡元坤心生怨恨。同年6月20日(农历端午节),被告人蔡长福持锄头窜到蔡元坤居住的房屋,毁坏祖先“灵牌”,砸屋顶及家具等物时被蔡元坤责骂,被告蔡长福即用锄头柄击打蔡元坤腰部,并用碎石块击打其头部,致蔡元坤右第四、五前肋骨折,右液气胸、头顶4.1cm长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0年5月5日,蔡元坤与被告人蔡长福因责任田耕种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蔡长福持粪勺对蔡元坤左手背击打10cm×7cm肿胀,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蔡长福自1996年1月起至今均未付给蔡元坤赡养费等,致其生活没有保障;被告人蔡长福还多次谩骂蔡元坤,致其精神受刺激,得不到慰藉。于是,父亲蔡元坤将儿子蔡长福告上法庭。莆田县法院审理后,以虐待罪判处蔡长福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律师提示:
    直接起诉主要是一些较轻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家庭、亲友之间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第257条、第260条、第270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五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与侵害行为人往往有亲属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有其他的密切关系;犯罪性质及情节也不算严重,对这些犯罪的追究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往往会直接涉及和影响被害人的利益及情感。因此,是否提起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有选择的权利。被害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予追究。即使其诉讼到法院后,在宣判之前,仍可撤回告诉。人民法院即按撤诉结案,不再审理。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紊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所谓“受强制威吓”,是指被害人被限制了自由或受到暴力控制等而不能或不敢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丈夫、妻子、父母、儿女、同胞兄弟姐妹。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也可代为告诉。刑法中关于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是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的,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