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告答辩是一项权利,被告可以答辩也可以不答辩,既可以在审前阶段答辩,也可以在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他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讼的其他阶段答辩,被告是否提交民事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或现象:
根据起诉状的所指的内容来拟订。下面嫂与姑为继承纠纷一案的答辩状堪称楷模。姑姑李花为原告,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称:原公民行使答辩权主要是以“答辩状”的形式表现,答辩状则要告父亲李明光与母亲孙氏,生育子女2人,哥哥李俊、女儿即原告李花。一家4口人,有私房7间。1967年李俊与本案被告陈翠珠结婚。1984年李俊因公死亡,1985年年初父亲李明光病逝,由母亲孙氏维持一家3口的生活。1985年年底原告(李花)结婚居住在外。被告与我母亲住在一起。被告脾气古怪,经常与我博赤吵架,只顾自己快活,毫无孝心,叫我母亲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母亲每年都要到我家住上两个月。1994年母亲病逝。现在我要求继承祖传房产,考虑到被告与母亲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我愿意陈翠珠继续住在东屋,但陈翠珠不同意,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是我家祖传房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被告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不应享有继承权。特此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你院依法裁判。
针对原告的诉状,被告嫂嫂提出如下答辩: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原告在起诉书中诬蔑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1967年嫁到李家,1984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花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融洽。1985年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20多年来,我与婆婆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做点家务也是正常的。1994年婆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状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婆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测。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此,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房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的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我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及邻近东屋的北屋一间。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婆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屋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的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律师提示:
一份好的答辩状要努力做到:一针对性要强,观点鲜明;二辩驳要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充分有力;三证据要充分可靠;四陈述要简明扼要,做到合法、合情、合理。所以,上述民事答辩书堪称楷模,它脉络清晰,针对性强,坚持讲事实摆道理,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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