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反诉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6:58  浏览次数:

    概念:

    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相反诉讼请求的权利。也就是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其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请求的审判请求。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案例或现象:

    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其走失的牲畜,乙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也向法院提出要求甲赔偿乙在饲养该牲畜期间的损失的诉讼,这就是反诉。这里被告针对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反诉的目的是被告为了抵销、排斥、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对自己履行义务而提出的。被告通过反诉所能抵销的往往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所以,如何正确进行反诉十分重要,具体操作时要注意这样几点:一是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无法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二是反诉一般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第二审程序当事人提起反诉后,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即可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发回原审法庭重审。三是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通常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四是注重反诉请求的三个独立性:(1)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2)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三个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3)反诉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是反诉制度的实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反诉时要注意的是:(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3)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4)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要件没有作出规定,一般而言,反诉的要件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二是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三是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四是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五是被告提起之反诉未被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