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主要是指诉讼权利的对等性和诉讼机遇的相对应性。有些诉讼权利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有些诉讼权利虽然为不同人各自享有,但又是相互对等的,以对等做出平衡,达到诉讼权利的平等比如,请求司法保护,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原告可以享有,被告也可以享有,是完全平等的。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诉讼请求,在相互对等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完全平等的。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民事诉讼法》第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3.《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案例或现象:
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给当事人双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询问双方当事人,使他们有机会在法院面前阐明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如果不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则所作的判决是违反诉讼法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这种判决,可依法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必须均等,不能只给一方当事人提供而不给另一方,也不能提供的机会有多有少人民法院还应当把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双方,以便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不致因缺乏法律常识,致使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对一切当事人都是适用的,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适用于中国当事人,也适用于外国当事人。但现实生活及司法实际工作中,个别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平等权,办“关系案”、案”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对民事诉讼权利平等权的极大挑战,当事人应该寻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实现民事诉讼权利的平等。
律师提示: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源于两个因素: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另一个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平等。权利的平等,相应地是义务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除特殊的民事行为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不因一方是原告,他方是被告,而有所差异。原告和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平等,表现在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许可,都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只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对人民的这一民主权利,任何人不能限制或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