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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协议管辖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7:03  浏览次数:

    概念:
    指当事人在诉讼纠纷发生前或后,用协议的方式约定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案件的权利。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间题的意见》第24条: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管辖。
    案例或现象: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于2005年10月8日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所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结果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烂变质,损失六万多元。两厂多次协商未果,食品厂的法人代表即找律师咨询,并提出要求在B县起诉。加工厂方面不同意,说有协议约定在C、E两地起诉并为此聘请律师。律师告诉加工厂方面:此协议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协议管辖权,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管辖。”因此,只能在合同履行地F县或侵权行为地B县人民法院起诉。至于在F县还是B县起诉?原告享有选择管辖权。
    律师提示:
    民事协议管辖权应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治原则、处分原则,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除专属管辖外,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纠纷案件外,各类财产案件都可以适用协议管辖,而不仅仅指合同纠纷,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这种协议管辖权,可以使本无权管辖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可以使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当事人的协议失去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