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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参加权

    发布日期:2020-04-11 17:06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享有的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共同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方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案例或现象:

    甲与乙就一幢房屋的产权发生争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其拥有甲、乙相争房屋的产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到该诉讼中。同样,甲向乙购买一台洗衣机,后因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引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洗衣机制造厂家丙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审理确认洗衣机的质量问题是由甲自己造成的,则丙对乙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审理认为质量问题是在丙出售给乙时就已存在,则丙对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示:

    参加民事诉讼的条件:一是参加者是与民事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或闫接利害关系的人。与该案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享有参加权;二是参加者必须在民事诉讼开始后,法院判决作出前参加诉讼;三是参加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