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法定监护人享有代理不具有民事诉讼能力的被监护人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的一项诉讼权利。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1人代为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民法通则》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案例或现象:
2006年5月20日,原告小松法定代理人刘先生(小松之父)将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翠微幼儿园及值班教师李某(女,18岁)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刘先生(小松之父)诉称,6岁男孩小松被伤害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翠微幼儿园大班就读。2006年4月28日午餐后,全体幼儿进休息室上床休息,小松上床后要求小便,值班教师不让去,小松便在床上叫:“我要小便,我要小便……”叫声激怒了值班教师,她赶到孩子的床边,从床上揪起孩子扔到地下,孩子摔到地下,牙掉了,满嘴是血……孩子哭了,值班教师仍在大声威胁孩子:“不许哭!”直到哭声引来其他教师。其他老师来后,先用水给孩子漱口,然后,院长等问了孩子数遍事情经过后,才送孩子去医院。医院检查:伤害造成孩子上唇黏膜见3mm×2mm范围散在出血伴破损,左腋下见4mm×2mm皮肤红肿;右上门牙脱出,牙槽窝无流动性出血,左上门牙松动;损伤不低于轻微伤。自孩子被伤害后,口腔上齿自门牙起两侧小牙又陆续脱落四颗,至今已半年之久,仍未长出,据北京大学口腔医院2006年10月7日的诊断检查,孩子在半年后(即2007年3月)还需复查,究竟伤情及伤后影响发展如何尚未得知,后续治疗尚需时目。刘先生称,孩子在幼儿园的3年里,曾多次受到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和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翠微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等共计3.8072万元,并保留对伤者今后治疗、校正费用的追偿权利。
律师提示: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