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院的判决、各国国内立法、国内法院人员国际法成立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他如的判决和国际法专家的主张等,也可作为国际法成立的渊源。
根据公认的意见,国际条约是指基于自愿原则签订的而且不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相抵触的国际条约。所以,不平等条约就不能成为国际法成立的渊源和依据。
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长期适用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准则、先例和习惯做法,如外交特权和豁免、船舶无害通过等。但是,不是所有各国的习惯行为或国际礼貌,都可作为国际惯例,只有为国际条约所确认,并为各国接受使用的,才可以作为国际法所依据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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