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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赔偿义务主体和赔偿权利主体分别是哪些?

    发布日期:2020-08-23 18:14  浏览次数:

    赔偿义务主体是指侵害他人健康权从而要对其赔偿义务的主体,即实施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加害人。必须向受害人赔偿损失。而赔偿权利主体则是指此项赔偿权利的享受者,包括健康权受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
    和生命权侵害的情况不同的是,健康权侵害大部分情况下,即一般性的健康伤害时,只有直接受害人,无间接受害人,而当侵害程度较为严重,如损害了受害者的劳动能力(如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等),就会有间接受害人,如靠直接受害人扶养、赡养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他们也因此伤害而拥有赔偿请求权,可以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此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能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受害人健康权受侵害时,可以获得的赔偿这部分费用包括几个部分:
    1.为治疗和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而支付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的赔偿。
    (1)医疗费,包括抢救费、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等。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当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和单据为凭据。应当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得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賠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2)恢复健康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费、出院后恢复健康必需的合理的营养补助费等等;
    (3)相关费用,与治疗密切相关的有关费用,具体有: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设工资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人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由于不及时经营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防止扩大损失的措施。
    ②护理费,此费用应由医院确定,按照设工损失标准计算。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可以按照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资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当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③交通费,即送受害人去本地医院及外地医院的交通费及护理人员因护理而支出的交通费,此费用按实际支出赔偿;
    ④住宿费,包括受害人去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此费用也按实际支出赔偿。以上赔偿项目的赔偿应当分类计算,然后合总请求赔偿。
    2.致残者的生活补助费用的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项赔偿是对侵害他人健康权面使其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而给予的赔偿,考虑的出发点是补偿受害人的将来的生活来源的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具体方法是按照受害人当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期限则按照受害者受害之后余生。具体有两个方法,一是按实际生活时间计算,生活一年,支付赔偿金一年。二是采取一次性賠偿的办法,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在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可以在两种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索赔。
    3.受害人致残前抚养人、赡养人的抚养费、赡养费的赔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者实际抚养赡养面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用,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的,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有两种情况: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采取按期支付到其独立生活时止的办法,也可以采取一次性给付赔偿金,计算到18岁的办法。
    (2)被抚养人是成年人及被养人且无劳动收人的,贝支付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函难救济金的标准不能自己随便选择高级的残疾用具。
    4.残疾用具费赔偿。
    健康权受損害致残需要使用残疾用具时,加害人应当赔偿其必需的残疾用具的费用。这方面的费用应当以市场上销售的常规型的用具费用为标准,不能自己随便选择高级的残疾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