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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管理中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8-24 23:32  浏览次数:

    教育管理中的人格权损害赔偿,是对在教育管理中发生的侵害教学单位的教师、学生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对于侮辱、殴打老师造成人格损害并且造成财产损失的,对财产损失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计算财产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损害较轻,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对人格损害严重但未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痛苦及社会影响的程度、加害人过错程度、加害人及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来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