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此处所谓的“费用”,主要是指遗失物、漂流物的保管费用,走失动物的喂养、治疗费用,以及招领遗失物的公告费用等,而不包括报酬在内。<民法通则》第79条之所以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旨在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从这一点上说,该规定确有一定的合理性。按照此条规定,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失主是否应向拾得人给付报酬,可由失主决定。失主自愿向拾得人给付一定报酬,视为合法的赠与行为,法律不予禁止;失主不愿支付报酬,则拾得人无权请求失主支付。因此,如果拾得人索取过高报酬,被失主拒绝,拾得人因面拒不返还拾得物的,失主可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请求判令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如果拾得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失主还可提请法院依(刑法)第270条之规定,追究拾得人“侵占罪”刑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索回自己的遗失物。如果拾得人利用失主的某种紧迫需要(如出国、惧怕泄露隐私、参加重要谈判等等),以不交回拾得物相要挟,向失主索取高额报酬,失主迫于无奈同意支付,在取回途失物后又翻悔的,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拾得人有要挟行为,失主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对方乘人之危、违反本人真实意志为理由,依(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请求撤销支付高额报酬的民事行为,索回多付的部分酬金;如果拾得人的要挟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失主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涉嫌敲诈罪对拾得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并合法追回己付的部分或全部酬金。
拾得人不肯返还拾得物索赔的途径:
失主若请求法院判令拾得人返还拾得物,须有自己遗失财物的证据和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确凿证据。失主若请求法院撤销支付高额报酬的民事行为,还须有对方以不返还拾得物相要挟的证据和自己付出不合理高额报酬的凭证。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失主可以向拾得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或者撤销民事行为之诉,必要时也可提请法院追究拾得人相应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失主合法的财产权益。
为鼓励遗失物的返还行为,减少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纠纷,防止索取高额报酬的现象,1999年10月拟定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目前尚不具有法律效力)第158条规定了拾得人的报副请求权:“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遗失物价值难于衡量的,应当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同时,在该建议稿第159条还规定,失主拒不履行支付合理酬金义务时,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重大修改,应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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