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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车辆事故不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发布日期:2020-08-24 22:30  浏览次数:

    在我国交通法规中,道路交通事故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解释。这就是说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车辆事故并非都是交通事故。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不能适用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事故并非发生在交通法规所指的道路上,如机关、学校、部队、工矿企业等单位院内及城镇生活区楼群之间的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
    2.各种军用车辆,如坦克、装甲车、自行火炮、工程车、雷达车等车辆,在军事演习中发生的事故。
    3.各种工程车辆因施工现场,以及在交通道路上作业时发生的轧死、轧伤施工人员的事故。
    4.参加体育竞赛的各种车辆在竞赛中发生的撞轧运动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事故。
    5.火车在非铁路道口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的碰撞事故。
    6.利用车辆自杀或精神病患者自己碰撞车辆的事故。
    7.蓄意利用车辆驾车杀人、伤害等犯罪活动的事故。
    8.各种车辆尚未开动时发生将乘车人员挤、摔伤亡的事故。
    9.行人在道路上互撞、自跌而引起的伤亡事故。
    上述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事故,可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安部门可以协助进行现场勘查等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