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对这一内容可以分简单地概括为:如果机动车是驾驶员自己财产的,应当由驾驶员自己赔偿;机动车是单位或他人而驾驶员是单位职工或受雇于他人的,由机动车的单位或所有人负责赔偿。如果驾驶员有个人责任的,单位或所有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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