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在有效的保险期间内,遭受外来剧烈的以及明显的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须治疗的,由保险方(铁路)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全数。
旅客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者丧失了身体机能的,除了按照实际情况给付一定的医疗津贴外,还应当按照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铁路旅客人身强制保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铁路旅客人身强制保险的效力期间,规定自旅客持客票受站方工作人员查验加剪进站后开始,至抵达旅程终点缴销客票出站时为止。
2.旅客所乘坐的火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铁路局指定的其他交通工具的,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3.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的,其保险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的,当其重新进站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办理,逾期则丧失申请权利。保险金的给付,铁路运输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之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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