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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付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0-08-24 23:13  浏览次数:

    委付制度在财产保险中,做为被保险人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一种手段和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的具体方式,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它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地适用。这些条件有:
    1.委付是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在保险立法上,保险标的按其损失程度,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部分損失(局部损失)。其中,只有推定全损才能适用委付。我国的保险立法和保险实践中认定推定全损的标准,把握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损失已无法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用支付的费用会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保险价值。例如,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4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中承保的船舶或货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例如,船舶失踪,船舶受损后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该船的价值等均可认定为推定全损。
    委付之所以限于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其原因在于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标的一切权利的两重内容,而保险标的实际全損和部分损失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2.委付必须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整体,具有不可分性
    这就是说被保险人要求委付的,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整体。比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而不能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受损部分)申请委付,却对该保险标的的未受损部分不适用委付。比如,被保险人只就一艘船0的船舱或属具,或者对一撬货物中的几件受损货物提出委付申请,是不能为保险人接受的。
    当然,如果同一保险单上承保了若干的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了推定全损的,可以对其适用保险委付。比如,一张保险单承保了五艘船舶,其中一艘船舶失踪或被官方扣押6个月未被释放时,可就此髪船舶申请委付。
    3.被保险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按照该条件的要求,被保险人为适用委付,必须自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即向保险人发出委付书,明确提出因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请求适用委付。而且,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如果被保险人不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委付申请,则保险人对于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按部分损失予以赔付。这表明,被保险人超过法定时间后丧失了委付权,但并未丧失保险赔偿请求权。
    4.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申请委付,获取全额赔偿的对价条件,就是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归保险人,而且,被保险人在其委付申请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例如,被保险人因投保船舶失踪申请委付,但是,要求保险人在该船舶有着落时返还归其所有。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5.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才能生效
    委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既要求被保险人自愿提出委付申请,又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接受方能成立。正如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如果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成立。保险人承诺接受委付的方式,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默示方法。而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则只确认明示方法。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应当注意的是,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因此,被保险人在决定是否适用委付,向保险人出具委付书时,考虑时须全面而又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