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中若出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故意欺骗、隐瞒、谎报时,根据(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对这些不法行为的处理如下:
1.知道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但谎称保险事故发生,而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请求的,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仅可以拒赔或拒付,而且也不退还保险费,以此作为对投保人的惩戒。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时,不接规定提供证明和资料,而通过伪造、变造或涂改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明的方式,来夸大损失,以谋取更多的保险利益。对此,保险人经查证核实后,即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指使、唆使或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的行为。这属于民法上所讲的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恶意串通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禁止的,不但不能产生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相反,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在上述法定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属于过错一方,如果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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