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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房屋相邻关系致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怎样投诉与索赔?

    发布日期:2020-08-24 23:16  浏览次数:

    因房屋相邻关系可能导致一些较为特殊的侵权纠纷,主要包括:
    1.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在相邻房屋之间由于历史形成的必要通道,甲回家必须穿过乙家门口。此时乙不能以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为由不让相邻的甲通过,如建起围堵,或用其他物体予以堵塞等。对于这种情况,甲可以要求乙拆除围堵,相互之间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外的调解予以解决。如果调解解决不了,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甲、乙两家房屋相邻,甲修建新房屋时,与乙的房屋距离太近,以至于甲的新房房槽滴水至乙家的房屋墙壁上,对乙家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坏。对于这种情况,乙可以要求甲拆除新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安装一定的排水设施使水不再滴到乙家墙壁上等。如经协商解决不了,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或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寻求相应的赔偿。
    3.房屋相邻两方共墙的(包括房屋墙壁和围堵墙壁),如果双方对共墙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则可以参照历史和现实情况,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可以采取实物归一方所有,他方予以补偿等办法。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均对相邻之墙主张全部所有权时,而主张的双方又拿不出充分证据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如果要分割,则按照共同共有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4.甲、乙两家房屋相邻,甲家在自己的房屋边种植树、竹。若干年后,该树竹长大,其枝条越界影响邻居房屋的通风、采光,或者该树枝直接抵及他方房屋,对他方房屋的安全及牢固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或影响乙对房屋正常使用。此种情况下,乙可以要求甲除去棱条或伐去树、竹,造成乙损失的,甲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5.甲、乙两家房屋相邻,甲家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而对乙家房屋造成危险或造成损害的,乙有权要求甲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害的,则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6.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违反有关规定,在相邻外建造建筑,由于和他人房屋未保持一定的合理的距离,而影响了他人通风、采光,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受损害的一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如果诉讼外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当中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7.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果有排放废水、废渣、废气的情况,则该方必须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排放。如甲、乙、丙等几户村民房屋旁有一小型乡镇皮革企业,长期向甲、乙、丙等村民房屋附近排放不合规定的废水,污染严重。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排污不得影响邻人的生活和人畜的健康及植物的生长。而此小型企业的排污己经严重影响了甲、乙、丙等村民的健康,面且还使得甲乙两家所饲养的猪死亡。此种情况下,受害者即甲、乙、丙等村民可以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放污水,采取防护措施,确保污水排放不再影响其正常生活,并对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8.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果在他方房屋附近修建厕所,
    如甲在乙方厨房窗户旁修建一个厕所,则会严重影响乙的健康与生活,对此乙可以要求甲将厕所拆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其賠偿損失,如果甲不同意,则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同理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在房屋联合体修建牲畜栏厩,或堆放垃圾、腐烂物、放射性物,有毒物、易燃物、易爆物等,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否则他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9.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所造成噪音、粉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也不得造成影响他人健康的异味。即使在自己家中有上述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如在自己家中凌晨三点大放音乐、高声叫喊,在自己家中造成粉尘大量外泄等。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10.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利用相邻的地理位置或有利地形、楼层、门窗朝向等非法窥视、窥探、偷听相邻他人的个人隐私的,被侵权者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如果造成损失的,有权寻求赔偿。如果诉讼外协商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