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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对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怎样索赔?

    发布日期:2020-08-24 23:17  浏览次数:

    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2条、第223条及第224条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出租物受损,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提起损害赔偿要求,但应出示租赁合同、承租人因保管不善或其他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的证据、租赁物实际损失额的证据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的,出租人首先可以直接请求承租人赔偿,也可请第三人居中调解。损害赔偿額一旦确定,出租人可从承租人所交押金中扫除,如押金不足赔偿,就其不足部分仍可要求承租人支付。如承租人拒不赔偿或就賠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所在地或者损害事实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