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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拆迁安置致使权益被侵害怎祥投诉与索赔?

    发布日期:2020-08-24 23:18  浏览次数:

    拆迁安置是指拆迁人依据法律规定,将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安排到由拆迁新建、购买、租赁或者其他由拆迁支付的房屋中居住或使用,从面可以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的法律行为。由于合法合理的原因,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里所指的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具体面言,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关于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人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2.关于安置面积。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安置。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各种补助费用。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且,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于自行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5.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从以上拆迁安置有关规定的分析可知,在拆迁安置问题上可能产生的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情况为数不少,主要有排除某些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权利,只予补偿不予安置;对从地段好房屋的使用人迁到地段差的地区,不适当增加居住面积;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按规定的面积进行安置;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于拆迁人责任而延长了过渡期限却不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造成停产停业却拒绝支付补助费;被拆迁人拒绝搬出周转房迁入正式安置房等。由于拆迁安置事项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因为上述原因而被侵害。当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诉或起诉时,应当提供自己权益被侵害的有关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拆迁协议、安置协议、权益被侵害的有关文书等。
    拆迁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安置范围的,房屋拆
    迁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对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对于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