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涉及到公民和法人的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因此拆迁不可能随意和不规范。法律对拆迁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严格遵守。具体而言,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此外,房屋拆迁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范围确定以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人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实需要人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5.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拆迁人应当严格依照上述程序进行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拆迁人也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拆迁人的活动不依照程序办理的,可以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反映,如果造成被拆迁人权益受损害的,除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拆迁人不订立书面拆迁合同,而只和被拆迁人达成口头协议;或在拆迁协议中蒙蔽被拆迁人,損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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