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噪音污染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而且还对建筑物、机器设备、实验仪器等造成损伤,甚至会影响家畜的生长发育。对此,受害人完全有权索赔。
由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即侵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其民事责任构成项具备三个条件:
1.損害事实的存在;
2.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3.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可通过以下途径索赔:
1.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赔偿金的,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请求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直接向侵害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特别是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这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2.注意诉讼时效。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
3.可聘请有关专家作技术顾问,提供帮助。
4.一般讲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他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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