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东北虎、金丝猴、大熊猫等,其动物的本性难移,往往也会给人类造成损害,如危害人身安全,伤害生畜和农作物等,给人们造成损害后,可以索赔吗?
首先,作为受害的村民,不得以东北虎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动物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其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那么,当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如果该致害动物有明确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则受害人可向该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提起诉讼。如果致害动物是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受害人可以就自己的损失请求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如果遭受侵犯人是无过错的游客,则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旅行社或旅游景点管理部门索赔。
索赔的途径:
1.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伤害;
2.如果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未采取措施,作出处理,受害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其作出行政行为,并就所受到的损失要求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进行赔偿。
1.对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以非法捕杀的行为来作为补偿;
2.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索赔时,受害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3.如果是在旅游景区游客遭受野生动物攻击,自身没有过错,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人身或财产损害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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