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智力成果。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继续履行。
2.赔偿損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坚持不履行,还可以强制履行。强制履行是由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达到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金钱债务由于其标的物往往具有特定性或不可代替性,当事人在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存在,约行为,包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和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时,通常守约方都可以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应继续履行,但除了三种情况: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是因为法律上的原因使履行成为不能,例如,给付禁止流通物。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是因自然法则而使履行成为不可能,如,因洪水冲垮公路而无法运送货物、提供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已丧失劳动力、特定标的物已灭失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性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演出合同、科研开发合同,它们的标的是提供特定的劳务,又如像委托合同、合伙合同这样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从性质上考虑不能强制履行。此外,履行费用过高必然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对债务人的利益也不利,不能强制履行。比如标的物为种类物,在A地也能买到,就没必要非得从B地空运过去。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合同债务的实际继续履行,是以债权人的请求为条件的,债权人不请求的,人民行使请求权时应有合理的期限限制。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的,以后不得再请求实际履行。
当然,继续履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