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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对违约金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24 23:24  浏览次数:

    根据(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可见,国内经济合同中的违约金就其性质而言,是惩罚性和补偿性的统一,以惩罚性为主,兼具补偿性。但是,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原则。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很明显,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只带有补偿性,不带有惩
    罚性。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违约金数额确定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违约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支付。
    2.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同时也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时,则约定的违约金视为对损失的弥补,即作为损失赔偿金。所以,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并用。此时,确定违约金额的参考标准就是损失的数额。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但守约方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比如,约定的违约金10万,而损失8万,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成的损失,守约方也不能因对方的违约而发财,所以,体现公平原则,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样违约方负有举证责任。在这里,必须是“过分高于”,才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因为要知道对方的损失倒底有多少很不容易,所以举证很困难,只有明显不合理,才允许请求适当减少,便于举证,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有利对违约者的约束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