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明确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合同,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作为从合同,定金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同样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践成合同,即以定金的支付为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说明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是否给付定金、给付多少定金等,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然,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那么,支付定金的一方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方式支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得拒绝接受。对于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一方不应支付定金,另一方也无权强迫对方支付定金。
当事人一方支付定金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依据合同的约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定金归另一方所有。因为,当事人支付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如果允许其收回定金,那么定金就失去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丧失定金的所有权,根据对等原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要退还定金,并且支付同定金数额相等的钱给对方,即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虽然支付定金的只是一方当事人,但当另一方接受定金后,定金的担保效力也即及于对方。正是由于定金的这一特点,使用定金不只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而且也作为一种违约的救济方法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实践中,定金罚则的适用,应视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合同的,所有定金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给付定金一方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双倍返还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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