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行为受损失是否仅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27 17:53  浏览次数:

    有些情况下,受害方有权选择是追究违约责任,还是追究债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对此作了规定。如,一个违约行为,既侵害了合同约定的债权,又侵害了人身权、所有权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如供电方违约中止供电,致对方财产、人身受损害。由于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侵权法规定的是侵权行为处理。上述行为既可为合同法调整,又可为侵权行为法调整,分别可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在法学上称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根据提出追究对方的责任。但当事人不可以同时适用以取得双倍的賠偿。如果当事人选定一个法律根据起诉时,其请求不能实现,则可换一个法律根据起诉。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适用不同的法律,两者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承担责任方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诉讼时效、对第三人责任、诉讼管辖这些方面的规定均不相同,当事人选择何种法律根据起诉将直接影响其诉讼结果。就赔偿范围来说,违约责任的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侵权赔偿则不存在此类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在分割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张到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对第三人责任方面,合同责任中,如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只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第三人对相对人有损害的,直接由第三人负责,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宜选择能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权利的法律根据作为起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