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面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或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不超过合同的价金总额为限。也就是确定了可以并用原则。而目前的合同法第116条则采用选用原则,即允许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造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并用。定金条款,也是一种合同,在地位上属于从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定金的方式、数量、性质等事项所达成的合意。选用原则的确定,是基于对定金和违约金性质、功能的正确认识。
定金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担保作用是很明显的,但它不仅仅限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同时还兼有其他功能,如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成立证明、违约赔偿、解除条件等。根据定金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它可以分为几类:
1.成约定金,即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2.证约定金,指为了证合同成立所交付的定金。它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
3.违约定金,即作为违约补偿的定金。
4.解约定金,指以定金作为自由解除合同关系的条件的定金。或者说,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代价的定金。具体地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牺牲定金,从而解除债的约束;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
5.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正式订立在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定金。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也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同时也含违约救济的价值。所以,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是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同时也不排除通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形成其他定金
的虽然仅仅为一方当事人,但当另一方接受了定金以后,定金的担保效力
即及于双方。正是由于这一点,使行定金不只作为一种托保方式,面且也作
为一种违约的救济手段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由于违约责任的范围,一般应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因为定定金作为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支付定金也就有违约补救的功能,所以为了不形成重复责任,我国合同法对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充分体现了平等、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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