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对于违约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违约产生的客观原因等不予理会。也就是说,违约问题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的请求,或者向对方承担义务,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所以,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当然,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问题,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所受的损失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该损失理应由第三人承担。
这样有利于克服和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三角债”现象。避免一方当事人以他人欠其债务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现象的发生,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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