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互负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以前或对方履行不适当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主要适用于买卖、互易、承揽、保险、雇佣合同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因为诚实信用则要求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在因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去平衡时,进行调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得以恢复。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合同法明文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须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一方履行同时履行抗辦权是合法的行为,不能将它视为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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